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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 1 与奚某 2、奚某 3、奚某 4 共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00 年奚某 5、奚某 共同购置上海市黄浦区二层东厢房,房屋登记二人共同共有。奚某 52002 年去世,其父奚某 同年离世;奚某 配偶王某 2017 年立下公证遗嘱,约定其名下全部房屋份额由奚某 继承,王某于 2022 年去世。

此前奚某 起诉继承该案房屋,奚某 2、奚某 申请房产评估并垫付评估费 12805 元,后奚某 撤诉,评估费未作处理。2024 年奚某 再次起诉,主张独自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向其余继承人支付折价款。奚某 2、奚某 抗辩奚某 仅挂名、房屋份额不应超过 30%,奚某 认可奚某 全部诉求。法院核算各方产权份额为奚某 占 103/120,奚某 2、奚某 各占 7/120,奚某 占 3/120,判决奚某 取得房屋并分摊评估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不动产登记具备公示公信效力,奚某 2、奚某 仅口头主张奚某 挂名出资,无书面证据佐证,该抗辩不予采信,房屋原始份额认定为奚某 5、奚某 各占二分之一。本案叠加夫妻财产分割、法定继承、转继承与公证遗嘱多重继承规则,王某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据此核算得出各方最终房屋份额。奚某 持有房屋绝大部分份额且长期居住,有权折价收购其余共有人产权;房屋评估费结合各方份额酌情分摊,奚某 自愿代奚某 承担费用属于债务加入,不能免除奚某 自身付款义务。

【法条依据】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民法典物权编共有条款依据房产登记确定原始共有份额;继承及婚姻家庭相关条款规范夫妻遗产析产、法定继承、转继承、公证遗嘱效力,支撑本案房屋份额划分与共有物折价分割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