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屋法定继承均等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夫妻留有一处祖屋,两人离世前都没有订立遗嘱,一共有四名子女。长子起诉希望独自取得整套房屋,承诺独自承担后续房屋维修开销,要求其余兄弟姐妹配合过户。其中一名弟弟称自己承担父母大额医药费、丧葬费、房屋修缮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还提出长子私自占用、出租房屋属于侵吞遗产,应当少分;还有一名弟弟未出庭,长子拿出该弟弟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但无法核实真伪。法院没有采信放弃继承文书,也没有证据证明某一方应当多分或少分,判定四名子女每人各占四分之一房屋份额,驳回长子单独取得全部房产的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父母均无遗嘱,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四名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无特殊情形下继承份额均等。 2、主张自身尽主要赡养义务、他人侵吞遗产要求多分或少分遗产的一方,需要拿出完整证据佐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3、继承人放弃继承需要本人当庭确认或经法院核实书面材料真实性,无法核实真伪的放弃继承证明,案件审理中不作认定,当事人可判决后自行处置自有份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