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与某公司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0 年 1 月 5 日,艾某(被拆迁人)与某公司(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拆迁艾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 54 平方米公房,以房屋置换方式补偿,某公司需在本小区提供一套 81 平方米安置房。2020 年 11 月 11 日,某公司收取艾某超出补偿面积 4 平方米对应的房款 33600 元。2020 年 12 月 6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安置房具体房号与面积。
2020 年 1 月 22 日,艾某去世,其配偶左某已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离世,艾某法定继承人为阿某、案外人艾某。2022 年 7 月 26 日,案外人艾某通过公证形式放弃案涉房屋继承权。至 2024 年 10 月 18 日,案涉安置房产权仍登记在某公司名下,建筑面积 81.38 平方米。阿某以继承人身份起诉,要求某公司交付房屋、支付逾期交房过渡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艾某与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公司签订协议时明知原房屋为公房,仍收取相关费用,应当依约履行交房义务。艾某死亡后,阿某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艾某在拆迁协议中享有的全部合同权利;案外人艾某已公证放弃继承,阿某可单独主张全部权利。某公司以房屋被查封为由拒绝交房的抗辩不能成立,房屋查封不影响合同交付义务的履行。综上,某公司应当依约向阿某交付安置房屋、支付逾期交房过渡费,并退还多收取的补差房款。
【法条依据】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阿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承继被继承人艾某案涉拆迁安置协议项下全部财产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本案其他继承人已放弃继承,阿某单独取得全部相关权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公司负有交付安置房的合同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返还多收款项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