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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经笔迹鉴定有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男方婚前自有一套房产,再婚后和妻子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男方生前亲笔订立自书遗嘱,约定两套房产全部由再婚妻子继承。男方去世后,亲生儿子质疑遗嘱效力,认为遗嘱笔迹不符、父亲立遗嘱时认知能力存疑、订立过程存在瑕疵,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认遗嘱为男方亲笔书写,订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愿,同时查实儿子对父亲尽到基本赡养义务,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最终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按照遗嘱内容分割房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书遗嘱只要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标注日期的法定形式,且是本人真实意思,即为有效。笔迹存在争议时,司法鉴定结论是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性的核心依据。

2、婚前全款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可由本人通过遗嘱自由处分;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仅能处分属于逝者的一半份额。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