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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人少分、不分遗产的法定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继承人无法分得遗产或是仅能少分遗产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丧失继承权,彻底失去继承资格,另一种是保留继承权,但分配时法院酌情减少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五类行为,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加害其他继承人,或是遗弃、严重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胁迫订立遗嘱且情节严重。其中后三类行为若继承人真诚悔改,得到被继承人宽恕,继承权可以恢复。

另一类情形规定在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适用于没有丧失继承权,但有扶养能力、经济条件却长期不照料被继承人的情况,法院应当对其少分甚至不分遗产。这里要区分,若继承人自身患病、无收入,客观无力赡养,不会因此减少份额。除此之外,被继承人也可通过订立遗嘱,直接不给该继承人分配财产,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约定某人少分遗产,法律同样认可。

两种规则的立法目的并不相同,丧失继承权是对严重不法行为的惩戒,少分遗产则是对未尽赡养义务的适度约束,二者适用边界清晰,也是法院处理继承分割案件的核心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