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确认自书遗嘱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再婚夫妻婚后购置一套住宅,男方婚前单独拥有另一套房屋。男方亲笔写下自书遗嘱,写明两套房产全部留给再婚妻子。男方过世后,亲生儿子起诉质疑遗嘱真实性,称字迹和父亲日常文书差异大、立遗嘱时老人服药影响认知、录像存在旁人提示,主张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法院委托笔迹鉴定,结论证实遗嘱全文为逝者亲笔书写,录像也能证明老人清楚知晓遗嘱内容;儿子举证能证明日常关心父亲,不存在遗弃、虐待行为,不丧失继承权。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婚前房屋全部归继母,婚后共有房产中属于死者的一半份额由继母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书遗嘱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为形式合法;双方对笔迹存在争议的,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文书是否为被继承人本人书写,鉴定意见具备证明效力。
2、房产购置时间早于婚姻登记日期的,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遗嘱可完整处分;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仅被继承人自有一半份额可通过遗嘱指定继承,配偶本身固有一半产权不受遗嘱调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