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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均等继承、尽主要赡养义务养老金酌情多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人名下有一套拆迁置换房屋,生前未立遗嘱,法定继承人为老人母亲与未成年女儿,二人曾办理继承公证,约定房屋两人份额均等。老人过世后,奶奶独自领取老人社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还垫付房屋维修基金、老人医疗费和丧葬开销,独自出资装修房屋。女儿起诉要求平分房屋、均分养老金,还主张从遗产抵扣父亲多年拖欠的抚养费、让奶奶返还物业费与公证费。法院认定房屋公证约定两人各一半,仅扣除奶奶垫付的维修基金后折价归奶奶所有;奶奶生前长期照料逝者,养老金部分酌情多分;抚养费不属于逝者生前债务,物业费、公证费不属于继承审理范围,装修、丧葬医疗费用不能抵扣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共同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面约定遗产份额均等,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文书的,房产应当按照均等份额分割。

2、同一顺序继承人里,长期照料死者、垫付全部医疗丧葬开支的,分割养老金这类动产遗产时,法院可以酌情多分。

3、父母离婚约定的抚养费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不能要求从遗产里提前抵扣;物业费、公证费属于独立债权纠纷,不能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继承人自行装修房屋、丧葬医疗支出,不属于死者债务,无权要求从遗产扣除。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