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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主要赡养义务酌情多分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人独自拥有一套住宅,过世前没立遗嘱,育有五名子女。老人生前十几年长期和一名女儿共同生活,这名女儿日常贴身照料、陪同看病,付出更多赡养精力,其余四名子女也会定期探望照料。其中一名儿子主动放弃房屋继承,还称当年买房出过四万元,其余子女同意单独补偿该笔钱款。共同照顾老人的女儿起诉希望分得七成房产,其余两名女儿要求平分遗产。法院综合各方赡养付出,判定长期同住照料的女儿分得四成,另外三名子女各两成,同时按继承比例分摊四万元补偿款给放弃继承的儿子。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无遗嘱遗产走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原则均等;长期与老人同住、承担主要赡养责任的子女,法院可以酌情多分遗产。

2、全部继承人均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只是付出程度有区别,不存在完全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不分的情形,不会大幅拉大份额差距。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