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欠款继承清偿证据不足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人早年帮逝者拉货,称逝者欠下一笔运输费。逝者过世后,此人起诉逝者儿子,要求儿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运费、资金占用损失和维权律师费。逝者儿子答辩称这笔欠款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原告拿不出运输单据、欠条证明欠钱事实,自己也没继承到任何遗产。法院核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只有单方制作的运费清单、和被告的聊天记录,没有其他凭证佐证欠款真实存在,认定举证不足,驳回全部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主张被继承人留有债务、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由债权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需要拿出运输凭证、欠条、继承财产相关完整证据。
2、仅单方自制清单、无明确欠款金额的聊天记录,无法单独证明债权真实成立,达不到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主债权无法证实的前提下,依附于运费的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等附属诉求,法院一并不予支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