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预告登记实现优先受偿、放弃继承无需偿债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名女子贷款买房,房企为这笔贷款做阶段性连带担保,后续办好整栋楼盘首次产权登记。女子长期拖欠房贷后病逝,无配偶子女,其父作为唯一亲人当庭明确放弃继承这套房产。放贷银行起诉,要求女子父亲还钱、处置房屋优先回款,同时要求房企连带还债。法院查清房屋手续齐全,认定银行享有房屋优先受偿权,老人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房企担保责任消灭。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定继承人书面放弃全部遗产继承,不用替逝者偿还生前欠款,仅需配合法院处置逝者遗留房产。
2、楼盘完成整体首次所有权登记,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自动生成正式抵押权,银行可拍卖房屋优先收回贷款本息。
3、房企阶段性保证仅担保至办妥房屋抵押为止,抵押权生效后,房企连带还款责任自动免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