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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改房法定继承折价归一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年夫妻婚后通过房改取得一套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去世前未订立遗嘱,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与四名女儿。房屋一直由妻子独自居住,诉讼中法院委托机构评估房屋总价 2220986 元。三名女儿均同意房屋全部归妻子所有,由妻子按各自继承份额支付折价补偿;大女儿收到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先析出房屋一半产权归妻子,剩余一半作为丈夫遗产由五名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认定妻子占有 3/5 份额,四名女儿各占 1/10 份额,判决房屋完整归母亲,母亲分别向四名女儿各支付 222098.6 元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改房购置于婚姻存续期间,无特殊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后,应当先分出配偶一半财产,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遗产。

2. 大部分继承人同意房屋归长期居住的老人所有、由老人折价补偿,法院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各方意愿,准许实物归一方、现金补偿其余继承人的分割方式;拒不出庭的继承人视为放弃举证、答辩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