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确权后法定继承份额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母亲婚内出资购房,当初借女儿名义登记,后经生效判决确认房屋实际归父亲所有并完成过户至父亲名下。母亲过世未订立遗嘱,父亲主张房屋系单位福利补助单独购置、属于个人财产,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份额。法院认定购房出资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单位住房补助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半为母亲遗产,由配偶、女儿两名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最终女儿取得整套房屋 1/4 产权,父亲占有 3/4 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夫妻婚内取得的工资、福利补助、购置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婚内财产单独归属约定的,不因资金来源是单位福利补助而改变共有性质。
2. 借名买房生效判决仅确认房屋实际出资权益人,不改变房产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的定性,一半产权属于过世母亲遗产。
3. 死者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死者名下一半房产份额。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福利补贴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