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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按份共有房产法定继承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女儿与女婿婚内购买房产,不动产登记二人各占 50% 按份共有,房屋尚有银行抵押未还清。女儿无遗嘱离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父母、丈夫、亲生女儿。二老起诉要求确认继承房屋相应份额,两名被告经法院传唤均未到庭。法院认定女儿名下 50% 房产份额为遗产,四名继承人平分该 50% 份额,二老合计取得整套房屋 1/4 产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屋为夫妻按份共有,死者名下 50% 产权属于个人遗产;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全部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2. 配偶、子女、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原则上等分。

3.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完整书证缺席判决确权。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