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权约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子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案涉房屋约定归男子管理使用。后双方书面达成房产协议,约定房屋一楼、三楼留给小儿子继承,由前妻带两名子女居住,仅约定前妻若带无关异性入住则需无条件搬离。后续二人因水电、通行频繁起冲突,男子报警多次后起诉,主张撤销这份协议、要求前妻母子搬离并赔偿财物损失五千元。法院认定该协议本质是设立居住权,并非赠与合同,男子没有证据证明前妻存在协议约定的可搬离情形,财物损失也无充分凭证佐证,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双方书面协议核心内容是允许前妻、子女长期居住房屋,设立居住权合意清晰,不属于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合同,不能适用赠与任意撤销规则。
2. 协议约定唯一可要求女方搬离的条件为女方带无关异性在家居住,原告无法举证该事实,无权单方解除居住约定、要求对方腾房。
3. 原告主张财物损毁产生五千元经济损失,但未提交完整损失金额、因果关系证据,举证不足,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