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征地补偿款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共有承包地与宅基地房屋,丈夫生前订立合规代书遗嘱,约定土地征用全部补偿、土地收益归妻子,仅大棚、机电井补偿归长子。丈夫过世后土地被征收,总补偿款四十一万余元,其中土地补偿十六万余元、地上经济作物补偿二十四万余元。长子主张经济作物由自己出资栽种,该部分补偿不属于遗嘱处分范围,应当法定分割。法院核查长子当时签字认可全部条款,其提交的证人未出庭作证,抗辩证据不足,判决全部征地补偿款由妻子单独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文书具备代书遗嘱全部法定要件: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专人代书、立遗嘱人与全体见证人签字捺印,合法有效,遗产优先按遗嘱分配。
2. 遗嘱明确全部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收益归妻子,长子签字确认无异议;事后仅凭未出庭证人证言主张经济作物补偿另行分割,举证不足,抗辩不能成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