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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房屋租赁合同返还房屋及租金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弟弟名下拥有一套带车库的安置房,姐姐、姐夫一家为孩子上学从 2021 年 5 月起入住该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租房合同。多年来二人没有足额支付房租,弟弟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要求返还房屋车库,并按每月 3200 元标准支付占用租金与逾期利息。姐夫辩称不存在租赁关系,是姐弟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但社区居住证明、缴费单据、夫妻聊天记录均能佐证租房事实,姐姐当庭认可租赁经过。法院扣除已付 2500 元租金,判令夫妻二人腾退房屋、支付拖欠租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租赁合同不强制要求书面形式,一方交付房屋、另一方实际居住使用,结合社区证明、缴费凭证、聊天记录可成立事实租赁关系。

2. 配偶一方与出租人达成租房合意,房屋供家庭共同使用,租金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返还、付款责任。

3. 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可随时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返还房屋;参照周边同户型租金确定使用费标准,逾期未付租金可主张起诉后的 LPR 资金利息。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