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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内部约定确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受当地限购政策限制,全额出资以儿子名义购置住房,儿子与儿媳共同出具书面承诺书,确认房屋实际归父母所有。儿子过世后,一家人前往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儿媳、孙子放弃儿子名下房产份额,房屋暂时登记为公婆、儿媳按份共有,公证时各方口头约定后续儿媳名下一半产权要过户还给出资父母。之后公公病逝,婆婆、女儿、孙子起诉儿媳,要求确认整套房屋归三名原告按份所有并配合过户。法院查清全部房款由老夫妻出资、全家书面与口头约定真实,认定儿媳名下登记份额实质属于老夫妻共同财产,再分割公公遗产份额,划分出三人各自产权比例,判令儿媳配合变更登记。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登记仅产生对外公示效力,家庭成员内部存在借名买房书面承诺、完整出资凭证,法院可依据内部真实约定推翻登记簿名义份额,确认实际产权归属。

2. 继承公证仅为阶段性过户手续,公证笔录完整记录各方真实合意:儿媳仅临时持有一半登记份额,承诺后续返还给出资父母,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儿媳具备约束力。

3. 出资的公公过世后无遗嘱,其名下房屋份额适用法定继承,婆婆生前照料较多可多分,女儿、孙子作为其余法定继承人分得剩余均等份额。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