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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继承人同意单一子女继承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母亲通过法院调解书单独取得一间小平房产权,过世前没有订立遗嘱,三名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大姐、小弟均书面、当庭同意房屋由大哥一人继承,小弟收到法院传唤没有出庭。大哥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继承,法院结合全部继承人意见与房产确权文书,判决房屋由大哥单独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产经生效调解书确认属于母亲个人遗产,母亲无遗嘱,三名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平等享有继承资格。

2. 全体继承人均自愿放弃自身继承份额、一致同意遗产由其中一名子女取得,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法院应当尊重继承人真实意愿。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