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内部房产分割协议有效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两口名下留有一套住宅,二老过世前没有订立遗嘱,四名子女为法定继承人。四名子女共同签订书面房产处置协议,约定房屋估价十万元,由家中大儿子取得完整房屋产权,大儿子向其余三名兄弟姐妹各支付二万五千元补偿,对应款项已通过父母遗留现金遗产抵扣结清。其中一名兄长后续病逝,其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拒绝配合过户,其余被告开庭全部缺席。法院认定四名子女签署的分割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归大儿子单独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被继承人无遗嘱,遗产先适用法定继承,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自愿达成书面遗产分割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履行。
2. 协议约定的房屋补偿款已全部结清,全体继承人均签字认可,代位继承人与其父亲之间钱款纠纷属于内部家事,不能对抗全体继承人共同签署的房产分割协议。
3. 全部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