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遗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独自拥有一套住房,过世前没有订立遗嘱,留下两子一女三名法定继承人。老人平日靠退休金生活,日常起居由保姆照料,三名子女逢节假日上门探望,其中小儿子夫妻对老人日常看望、照料付出更多。三名子女均不愿持有房屋,只想要分割卖房钱款,兄妹三人就房屋分配比例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小儿子尽到较多赡养义务,分得二分之一房屋份额,另外两名子女各分得四分之一,判决限期共同出售房屋,再按份额分配售房余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死者无遗嘱,遗产适用法定继承,三名子女属于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正常情况下继承份额均等。
2. 同一顺序继承人里,对被继承人照料、赡养付出更多的,法院依法可以酌情多分遗产;其余子女无充分证据证明自身赡养付出更多,份额均等划分。
3. 全部继承人均不主张取得房屋产权,法院不强制确权归某一方,判令全体继承人共同处置房产,扣除交易相关费用后按各自份额分配剩余价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