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单独购置一套集资住房,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文书写明房屋留给孙子,文书标题写遗赠,但孙子属于老人子女先离世产生的代位继承人,实际为公证遗嘱。两名子女质疑公证流程、文书命名存在瑕疵,还拿出一份无合格见证人的手写申明主张房屋另有分配方案。其余继承人均认可公证文书效力,孙子也在法定期限内书面表示接受遗产。法院认定手写申明不满足代书遗嘱生效条件,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房屋由孙子单独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文书标题不影响法律定性,孙子是死者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属于法定代位继承人,该公证文书本质是公证遗嘱,优先适用遗嘱继承规则。
2. 公证遗嘱由老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签字捺印属实,处分自身单独所有房产,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具备完整法律效力。
3. 子女提交的手写申明由利害关系子女代书,无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要件,不能对抗在先公证遗嘱。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