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夫妻婚内购置一套房产,夫妻二人先后离世,几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夫妻二人先后订立两份代书遗嘱,明确整套房屋全部由其中一名子女继承,两份遗嘱均具备代书人、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并标注完整年月日。其余几名子女书面质疑遗嘱并非父母真实意愿、遗嘱存在多处瑕疵,但开庭全部被告经法院传唤均未到庭,也没有拿出证据推翻遗嘱效力。法院核查两份代书遗嘱形式完整合法,判决房屋由持遗嘱的子女单独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代书遗嘱生效法定条件: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书,立遗嘱人、代书人、全体见证人共同签名并写明日期,案涉两份遗嘱均满足全部形式要求,合法有效。
2. 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举证、答辩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完整证据缺席判决,优先按照有效遗嘱分配遗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