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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无权处分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两口婚后共有一套房屋,母亲先行离世,未留下遗嘱,父亲、儿子、女儿三人均可平分母亲名下一半房屋产权。多年后父亲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低价买卖名义把整套房屋过户给孙子。孙子辩称原告起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自己善意取得房屋、女儿已书面放弃继承母亲房产份额。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物权确认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父亲仅能处置自身一半房产,无权单独处分母亲遗留份额;孙子未支付合理购房款,明知房屋存在其他继承人份额,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确认女儿占有整套房屋六分之一产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其名下一半房产发生法定继承,配偶、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单方无权处置完整房屋。

2. 以低价买卖过户给直系孙辈,结合家庭财产安排文书可认定实质为赠与,受让方未支付合理对价、明知存在其他继承人,不满足不动产善意取得要件。

3. 物权确认请求旨在明确不动产物权份额,不适用继承、债权类三年诉讼时效;长辈单方处分他人继承份额的行为部分无效,其他继承人可起诉确权。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