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赠与撤销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子通过家庭继承取得婚前一套老房子产权,婚后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把这套房屋拆迁所得安置房和妻子共有,双方共同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选定安置房屋,但安置房始终没有交付、也未办理产权登记。二人产生矛盾后男子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妻子抗辩双方早有书面共有约定、自己出资出力帮扶男方生活,属于不能随意撤销的道德性质赠与。法院认定涉案房产物权未完成转移登记,不存在公证、公益、道德义务赠与等不可撤销情形,判决撤销本次房屋赠与。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夫妻之间一方约定将自有房产赠与对方、约定共同共有,在房屋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赠与人享有法定任意撤销权。
2. 案涉安置房只是原房屋拆迁置换产物,属于赠与标的的延续,房屋至今未办证、未完成物权转移,满足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
3. 本案赠与没有办理公证,也不属于帮扶、赡养等具备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适用不可撤销赠与的例外条款,赠与人起诉撤销应予支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