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叶某与卢某甲、崔某、卢某乙、卢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卢某甲、卢某共有案涉单位市场运作房,2013 年二人与韦某、叶某签订经见证的《购房合同》,约定房屋总价 60 万元,原告当日付清全款,房屋当场交付原告长期占有使用;双方约定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卢某甲、卢某需配合完成办证、过户,过户税费由原告承担。2023 年房屋可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卢某已去世。崔某、卢某乙、卢某丙系卢某法定继承人,三人以房屋交易发生在卢某婚前、不属于遗产、原告怠于办证、房屋存在抵押预告登记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卢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案涉房产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未完成首次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不阻碍过户履行。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案涉《购房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额付款并长期占有房屋,现房屋已具备办证过户条件。卢某作为出卖人负有的协助过户合同义务,由其法定继承人崔某、卢某乙、卢某丙承继;抵押预告登记未设立有效抵押权,不构成履行过户义务的障碍。继承人以房屋不属于遗产、原告怠于办证为由拒绝配合过户无法律依据,法院判令卢某甲及卢某的全体继承人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再配合原告完成产权过户,过户产生的税费依照合同约定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