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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 1、李某与李某 2、李某 3、李某 4、孙某、李某 5 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 1 与邵桂珍系夫妻,二人共有案涉 47.71㎡房产,育有五名子女:长子李宝增、次子李某、长女李某 2、次女李某 3、三女李某 4。2008 年邵桂珍离世且未订立遗嘱;长子李宝增 2020 年去世,继承人是父亲李某 1、妻子孙某、女儿李某 5。次子李某当庭自愿放弃自身继承份额,全部归父亲李某 1。李某 1 主张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按房屋总价 238550 元向其余继承人支付对应补偿款;李某 2、李某 3、李某 4 仅主张货币补偿,孙某、李某 5 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产权为邵桂珍遗产,由李某 1、五名子女六人均分,每人分得房屋总份额的 1/12。长子李宝增分得的 1/12 份额发生转继承,由李某 1、孙某、李某 5 三人平分,各占房屋总份额 1/36。次子李某自愿放弃继承份额,该部分份额归李某 1 所有。经核算李某 1 合计持有房屋 25/36 份额,法院准许其取得房屋单独所有权,按照各方继承份额计算补偿款,分别向李某 2、李某 3、李某 4 各支付 19879 元,向孙某、李某 5 各支付 6626 元。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划定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继承人可自愿放弃继承;同时适用转继承规则,被继承人子女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该子女的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