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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赠与有效且已实际交付占有,房产不属遗产;抚恤金、存款结合赡养付出不均等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理、黄某庆、黄某三兄弟父母黄某云、李某中留有武昌区案涉房屋,登记在二老名下。2002 年父母与黄某办理公证赠与合同,约定房屋无偿赠与黄某,黄某承诺保障二老永久居住;二老交付房产证、土地证,黄某长期实际居住、缴纳水电。 父母先后去世后房屋面临拆迁,黄某理、黄某庆起诉要求三兄弟各继承房屋、拆迁补偿、母亲银行存款三分之一。黄某提起反诉,主张房屋依公证赠与归自己单独所有。 另母亲身故后账户合计支取 192941 元,包含抚恤金、丧葬补助、遗留存款;黄某独自操办大部分丧葬、承担大量医疗殡葬开支。 原告抗辩:未过户、时隔二十余年,赠与债权已过最长诉讼时效,公证真实性存疑,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均分。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公证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物权变动不以过户为唯一履行标准。父母交付权属证书、黄某长期占有使用,赠与已实际履行;房屋不属于父母遗产,驳回原告分割房屋、拆迁权益诉求,反诉确认房屋归黄某所有。

2. 诉讼时效仅约束债权请求权,物权确认不受时效限制;赠与未约定过户期限,不存在时效届满问题。

3. 丧葬费专款抵扣黄某实际丧葬支出后无结余,不再分配;抚恤金、补发补助结合对老人照料、丧葬贡献,按 3:3:4(黄某理、黄某庆、黄某)分配。

4. 母亲遗留存款属于遗产,黄某与母亲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酌情多分,按3:4:3 分割;黄某已全额支取保管存款,需向两兄弟支付对应款项。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公证赠与未经法定事由不得撤销;

2.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物权未登记不影响赠与合同效力;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遗产分配可根据赡养、扶助情况不均等分割;

4. 《诉讼时效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时效自主张履行时起算;

5.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