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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遗产房产转让过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香港女子与逝者为夫妻,逝者生前在香港立下有效遗嘱,指定女儿担任遗嘱执行人处理全部境内外遗产。母女二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执行人将内地一套房屋转让给该女子,女子用自身可分得遗产抵扣部分房款,剩余差额款项足额支付给律师机构。事后执行人拒绝配合来内地办理房屋过户,女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并配合过户。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买方已付清款项,但不动产确权属于行政登记职权,民事判决只判令执行人配合完成过户,驳回直接确认产权归属的诉求。

 

律师评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本案不动产在国内,物权纠纷适用内地法律;双方自愿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内容不违反强制规定,合法有效,付款流水、书面证明足以证实买方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

2. 合同约定卖方负有协助过户的附随义务,卖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买方起诉要求协助过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3.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单纯民事诉讼不能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买方,产权归属需要双方凭生效判决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效力,该项诉求法院不予处理。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