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遗产分割协议效力优先于口头证言,无书面放弃 / 赠与表示不认定赠与,占有人返还其他继承人对应遗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徐某甲(父亲)、季某甲(母亲)、谷某(配偶)为徐某乙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三方签订书面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车辆、债务、抚恤金三方均分;后口头变更车辆归属,由季某甲取得车辆,分别向徐某甲、谷某各支付 2 万元折价款。 房屋出售后扣除各类费用,徐某甲分得房款 108978.34 元,谷某按徐某甲指示将其房屋份额连同季某甲份额一并转给季某甲,同时抵扣季某甲应付谷某的 2 万元车辆折价款。徐某甲起诉要求季某甲返还车辆折价款 2 万元、房屋继承款 108978.34 元。 季某甲抗辩:徐某甲口头承诺赠与全部继承份额;存在购车借款应作为死者生前债务三方分摊;额外丧葬费用需徐某甲分担。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书面遗产分割协议是三方真实合意,合法有效,口头证人证言与书面协议冲突时,以书面文书为准。
2. 放弃继承、赠与遗产份额均需书面形式,仅有口头陈述、无书面确认,不能认定赠与 / 放弃继承成立。
3. 三方签约时已共同确认全部生前债务,未提及购车借款,且借款证据无原件核对,不认定为被继承人债务。
4. 协议已统一结算丧葬相关开支,季某甲事后另行主张超额丧葬分摊,不予支持。
5. 季某甲实际占有徐某甲全部应得遗产款项,应当全额返还。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书面作出,未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可协商分割遗产,书面协议具备约束力;
4.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主张赠与、额外债务、费用分摊一方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