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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顺位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祖辈留有一套老宅,家中两代长辈先后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房屋逐层交由晚辈传承。多位长辈、旁系亲属均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全部被告一致认可两份家庭协议真实有效,同意房屋由家中曾孙一人继承。因当地古城改造需要权利人办理相关手续,曾孙起诉全部亲属,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全体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老宅属于死者遗留的合法不动产,依法属于遗产范围;全体法定继承人均在遗产处理前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放弃行为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

2. 两代亲属签署的家庭内部房屋归属协议,所有继承人均当庭认可,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可据此确认遗产归属。

3. 法院生效判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全部继承人负有配合不动产过户登记的附随义务。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