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确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家中小女儿全额出资买下一套住房,出于孝心把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多年来水电、物业费用也一直由小女儿承担。父母和一名兄长先后离世,兄长的一双儿女、其余多名姐妹都认可房屋实际是小女儿出资,同意房屋归小女儿一人;只有一名大姐不同意。法院查清真实出资情况,认定属于借名买房,判决房屋直接归实际出资的小女儿单独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登记仅具备对外公示效力,家人内部对房屋权属有争议时,法院会结合出资、日常缴费、亲属证言等真实情况认定实际权利人,不以房产证登记名字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2. 多数亲属都认可原告全额出资买房、仅登记在母亲名下的事实,唯一持反对意见的被告经传唤拒不出庭、不举证,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