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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母亲和两个儿子共同拥有两套房产,此前继承诉讼已经确定母亲占三分之二份额,两个儿子各占六分之一份额。母亲需要养老、治病用钱,起诉要求整套房屋归自己,按评估价分别给两个儿子补偿。大儿子坚持要自住、不同意卖房折价,小儿子同意分割,还主张同等价位优先购买。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母亲,限期向两名儿子各支付六分之一的折价补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各方属于不动产按份共有,没有约定不能分割房产,共有人随时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共有房屋。
2. 房屋无法分开实物分割,各方协商不成时,法律允许一方取得完整房屋产权,按份额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补偿。
3. 占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处分、分割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大儿子仅主张自住不能阻碍共有物依法分割。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