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房产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两口留有一套拆迁安置房,两人先后离世,一共养育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女儿都比老人先走,大儿子的儿子、女儿的四个孩子作为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二儿子起诉老三要求分房,老三主张老二对老人赡养少,应当少分房产,孙女外孙们也举证多年持续看望、出钱照料姥姥。法院核算房屋产权份额,认定无充分证据证明二儿子未尽赡养义务,四名原子女各分得四分之一房屋份额,早逝女儿的四分之一份额由她四名子女共同共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死者没有留下遗嘱,全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和其他继承人拥有同等继承地位。
2. 主张某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的一方,需要拿出完整、充分的证据,举证不足的,法院不会采纳该抗辩理由,继承人份额均等划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