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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房屋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夫妻共有一套拆迁置换房屋,两人共同立下内容一致的公证遗嘱,约定房屋全部份额留给家中小儿子。父母先后过世,其余几名子女均认可遗嘱内容、愿意放弃继承,只有一名儿子收到开庭传票后没有到庭。小儿子起诉其余兄弟姐妹,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一人所有,并要求大家配合办理过户,法院依据公证遗嘱作出判决。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老共同订立公证遗嘱,明确房产全部由小儿子继承,公证遗嘱形式合法,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2. 遗嘱确定房屋由原告单独继承,其余继承人负有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的附随义务,过户相关费用可由继承人自行承担。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