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姐弟二人因父母遗留房屋分割产生矛盾,弟弟通过微信转给姐姐五万元,没有写借条。之后弟弟多次线上要钱,姐姐明确承诺固定日期归还这笔钱款。开庭时姐姐辩称这笔钱是房屋遗产分配补偿款,不是借款,但拿不出证据佐证,聊天记录能够清晰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约定,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令姐姐还本并承担起诉之后的利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转账凭证搭配聊天记录能够完整证明出借事实与借款合意,即便没有纸质借条,民间借贷关系依然合法成立。
2. 被告主张转账款项属于遗产补偿,属于完全独立的另一层法律关系,无法对抗本案借贷事实,被告举证不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从起诉当日按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