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代偿后追偿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女子贷款买房,某公司为该笔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保证。女子过世,三名继承人通过法院调解分得房屋,并约定按继承比例分摊剩余房贷,但三人一直未偿还欠款。贷款逾期后担保公司代为结清全部欠款,担保公司起诉三名继承人,要求按各自继承比例偿还代偿款项,并支付代偿次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三名被告收到传票后均未出庭,法院依据完整证据分别判决三人按比例还本付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担保公司依担保协议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原借款人死亡,遗产继承人继承房产的同时,应当按生效调解书中约定比例承担对应的债务。
2.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提交的贷款材料、代偿凭证、继承调解书等证据缺席裁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