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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过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二人当年和房主父子签订书面买房合同,当场付清全部房款,随即入住房屋,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配合过户。后来买方丈夫、原房主先后去世,买方子女书面放弃房屋相关继承权利,由妻子独自主张权利。原房主的配偶、儿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经法院传唤全程不出庭应诉。妻子起诉三名继承人,要求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法院采信购房合同、房款收据等全部证据,判令三名继承人限期协助完成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需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买房人付清房款并长期实际占有房屋,享有要求过户的合同权利。

2.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不会消灭合同义务,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一并承担合同附随的协助过户义务。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