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遗产继承诉求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姐弟二人的父母先后过世,此前父母名下另一套房产已经法院调解分割完毕。后期单位通知可以办理一套父亲名义签订合同的统建房产权证,姐姐起诉主张这套房子是父母遗产,自己应当分得一半,要求弟弟腾房、配合过户,愿意给弟弟一半房屋折价款。弟弟抗辩房屋实际是自己出资全款购买,所有房款票据、签订手续都由自己办理,长期自住并承担全部物业开支,不属于父母遗产。法院查实两份购房协议、全部房款缴纳都发生在父亲去世之后,姐姐无法举证父母出资购房,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房屋属于父母遗产,驳回姐姐全部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继承案件的基础是标的物属于死者遗产,案涉集资购房合同签订、全部房款交纳均在父亲死亡后,不存在父母出资取得房屋的客观事实,不能认定为父母遗留遗产。
2.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原告主张房屋是父母遗产,但没有提交父母出资、出资资金来源相关证据,举证不足,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3. 案涉房屋的出资、签约、长期使用均由弟弟完成,仅凭购房资格登记在已故父亲名下,不足以直接推定房屋属于父母遗产,姐姐基于继承提出的分房、过户、腾退请求全部丧失基础,法院一并驳回。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