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法定范围与认定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书面婚内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五大法定类别。第一类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包含基本工资、年终奖、绩效、兼职、网约车、劳务兼职等全部劳动收入,无论仅一方外出工作,收入均属共有。第二类是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开店利润、公司分红、炒股理财收益、婚后房屋出租收益均在内;婚前本金婚后主动操作产生的增值同样共有,单纯市场自然增值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第三类为知识产权收益,婚内取得稿费、专利许可费、版权转让费等经济收益,即便创作行为发生在婚前,婚内变现收益也归夫妻共有。第四类是继承、受赠财产,婚内父母、亲友赠与或继承所得房产、存款,无书面遗嘱、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全部属于共同财产;若书面指定仅归子女个人,则为单方个人财产。第五类为其他共有财产,包含婚后共同购置房产、车辆、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住房补贴、拆迁安置补偿款等。
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单方大额处置房屋、车辆等重大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第三人非善意取得的,处分行为无效。同时存在法定例外,人身损害赔偿金、婚前财产、专用生活用品、明确单方赠与遗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可签订书面财产协议,自行约定财产归属,约定效力优先于法定共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