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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房离婚未分割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夫妻婚内按揭购买住房,购房、还贷均由男方独自办理,二人协议离婚时没有分割这套房屋。多年后男方病逝,办理房产证时房屋登记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男方父母起诉,主张房屋是儿子个人财产,全部遗产归二老;前妻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先平分再分割遗产,还要求从遗产里抵扣多年未付的抚养费;女儿则希望取得房屋,补偿其他各方钱款。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离婚后男方独自偿还全部贷款、贡献更大,酌定前妻仅占四分之一份额;剩余四分之三作为男方遗产,由父母、女儿三人均等继承。拖欠抚养费、亲属代为偿还房贷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各方按份额共同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最终登记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不改变共有属性,离婚后男方独自偿还全部贷款贡献更大,法院可酌情调整女方所占份额,不机械对半分割。

2. 死者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父母、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证据证明某一方未尽赡养义务,三人均等分得死者名下房产份额;前妻已经离婚,不享有死者遗产继承权。

3. 抚养费债权、亲属垫付房贷属于独立债权债务,不能直接在遗产分割中抵扣,权利人需要单独提起诉讼主张,本案不作一并处理。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