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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赠有效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女子通过公证独自继承父母拆迁安置房,女子离异,仅有一名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女子亲笔手写文书,写明整套拆迁安置房全部权益赠与姑嫂,文书写明日期、本人签字,还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姑嫂全额付清房屋购房款,也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这份赠与。女子离世后,姑嫂起诉确认这份文书有效、房屋归自己单独所有,女子的儿子、房产开发商均对原告诉求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文书属于合法自书遗赠,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死者经继承公证完整取得拆迁安置房全部产权,房屋属于死者个人合法遗产,死者有权通过自书遗嘱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

2. 案涉文书由死者亲笔书写、签名并标注完整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两名见证人无利害关系,文书内容是死者真实意愿,遗赠合法有效。

3. 原告不属于死者法定继承人,本案法律关系为遗赠,原告在知晓遗赠事项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满足遗赠生效法定条件,有权取得房屋完整产权。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