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依据《民法典》第 1062、1065 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购房、仅登记一方名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人姓名不改变共有属性,即便产权证标注 “单独所有” 也仅为公示外观,不能对抗夫妻共有基础。只要购房资金来自婚后工资、经营收益等共同财产,无论单方还贷、单方登记,房屋均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离婚时可依法分割。
存在三类例外情形可认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其一,夫妻签订书面婚内财产约定,明确该房屋归登记一方单独所有,口头约定无效;其二,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家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其三,全部购房款完整来源于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无任何婚后共同资金混入,且留存完整流水佐证。
实务中需区分资金来源,混合出资则对应份额分别认定。登记方私自出售、抵押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配偶无法追回房产,仅能向登记方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判断权属核心看资金性质与书面约定,产权登记仅作对外公示依据,不能直接确定夫妻内部财产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