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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已将房屋赠与并完成过户,又立遗嘱处分同一房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生前名下有一套住宅房屋。2021年,陈某与长女陈某甲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房屋登记至陈某甲名下。此后,因家庭矛盾加深,陈某于2023年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其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小儿子陈某乙继承。

陈某去世后,陈某乙依据遗嘱要求办理房屋继承登记,陈某甲则认为,涉案房屋在陈某生前已经完成赠与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不再属于陈某的遗产,遗嘱处分无效。双方协商未果,陈某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有效并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陈某甲名下,陈某不再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死亡时仍属于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对于生前已依法转让的房屋,立遗嘱人无权再次处分。因此,涉案遗嘱中关于该房屋的处分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驳回陈某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处分的对象必须是立遗嘱人死亡时仍属于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若房屋已在生前依法赠与他人并完成产权过户,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不再属于遗产范围,立遗嘱人无权再次通过遗嘱处分该房屋。

2.房屋赠与是否完成过户,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双方仅签订赠与合同而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赠与人仍可能依法行使撤销权;但一旦房屋已经完成登记,赠与行为原则上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不得再以遗嘱改变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结果。

3.为避免继承纠纷,当事人在办理房屋赠与时,应充分了解赠与完成后的法律后果,避免因重复处分同一房屋导致家庭成员之间产生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