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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内容冲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年事已高,长期独居。2020年,刘某与邻居孙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孙某负责刘某的日常照料、生活起居及养老送终,刘某去世后,将其名下一套住宅房屋遗赠给孙某所有。协议签订后,孙某一直按照约定履行扶养义务。

两年后,刘某又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上述房屋指定由其儿子刘某甲继承。刘某去世后,孙某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主张取得涉案房屋,刘某甲则认为,遗嘱系刘某生前最后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房屋,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孙某已按照协议实际履行扶养义务,刘某生前亦未依法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即使刘某之后另立遗嘱处分同一房屋,亦不能对抗已经成立并生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孙某依法取得,对刘某甲依据遗嘱主张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其核心在于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等扶养义务,受扶养人则以遗产作为对价进行处分。因此,与单方作出的遗嘱相比,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

2.根据《民法典》规定,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之间具有明确的适用顺序。对于同一项遗产,如既存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又存在内容冲突的遗嘱,应当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执行,遗嘱中与协议相冲突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3.实践中,不少老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又因家庭关系变化重新订立遗嘱处分同一房屋,极易引发继承纠纷。因此,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真实意愿;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应依法与扶养人协商解除或者变更协议,而不能仅通过重新订立遗嘱改变既有约定。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