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赠给侄子,受遗赠人未明确表示接受,判决取得房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膝下无子女,生前一直由侄子赵某甲照顾生活。2023年,赵某订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其去世后名下一套住宅房屋由侄子赵某甲继承,并指定由其负责办理相关后续事务。赵某去世后,其他法定继承人在整理遗产时发现该份遗嘱,但认为赵某甲在赵某去世后一直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也未及时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应视为放弃遗赠,遂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
赵某甲则认为,自己一直实际保管遗嘱、管理涉案房屋,并多次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因协商未果一直未完成登记,并不存在放弃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依法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遗嘱系赵某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依法有效。赵某甲虽未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其实际管理房屋、保存遗嘱并积极主张权利,足以证明其具有接受遗赠的真实意思,并不存在明确放弃遗赠的情形。其他继承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赵某甲明确表示放弃接受遗赠。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赵某甲依法取得涉案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赠是自然人通过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组织、个人的一种处分方式。只要遗嘱依法成立并生效,受遗赠人依法可以取得相应遗产。
2.《民法典》实施后,已经取消了原《继承法》关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的规定。因此,不能仅因受遗赠人未及时办理继承登记或者未作出书面接受声明,即认定其当然丧失受遗赠权利。
3.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受遗赠人的实际行为综合判断其是否接受遗赠。例如,是否实际占有、管理遗产,是否积极主张权利,是否办理相关手续等。如无证据证明受遗赠人明确放弃遗赠,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其丧失受遗赠资格。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遗产处理时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