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对房屋分割意见不一致,最终折价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名下有一套住宅房屋。张某育有两子一女,其中长子张某甲因病先于张某去世,留有一子张某乙。张某去世后,张某乙依法主张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的房屋份额。
由于涉案房屋仅有一套,各继承人对分割方式产生分歧。张某乙认为,应依法确认自己享有相应产权份额,并主张对房屋进行折价补偿或出售后分割价款;其他继承人则认为,张某乙长期未在该房屋居住,也未对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不同意其取得房屋产权,并要求由实际居住的继承人继续占有房屋。协商未果后,张某乙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其代位继承权,并对涉案房屋依法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乙依法享有代位继承资格,其继承权不因未长期居住涉案房屋或未实际照顾被继承人而当然丧失。由于涉案房屋属于不可分物,法院结合各继承人的居住情况、实际使用需要及协商情况,判决由实际居住的继承人继续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按照评估价值向张某乙支付相应折价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位继承人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依法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其他继承人不能仅以代位继承人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未直接履行赡养义务等理由,否认其依法享有的代位继承资格。
2.房屋属于不可分割的不动产,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不会简单判决各继承人平均占有使用,而是综合考虑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各继承人的居住需求、房屋来源及各方协商情况等因素,采取折价补偿、共有、变价分割等方式妥善处理。
3.对于代位继承房屋纠纷,当事人应当首先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继承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将在依法确认各继承人份额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原则和房屋利用价值,依法确定具体分割方案,实现继承权益与居住利益的平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对遗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管理、使用、处分等事项;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