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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遗产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人有三个女儿,名下有一套单独登记的住房,晚年患上老年痴呆,法院指定二女儿做监护人,老人长期和二女儿一同生活。老人过世后,大女儿起诉要求平分房屋、老人存款、抚恤丧葬补助。诉讼过程中三女儿中途离世,法院追加她的女儿作为继承人参与诉讼。二女儿主张自己长期照料老人应当多分遗产;法院核算老人过世前后二女儿私自支取的存款、扣除合理丧葬开销后,结合谁和老人共同生活、照料付出多少,划分房屋、存款、抚恤补助的分配比例,约定限期卖房分割房款,逾期可申请法院拍卖,人情礼金不作遗产分割。

 

律师评议

1. 老人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三女儿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她应分得的份额转由其女儿继承。

2. 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分遗产,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照料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法院据此酌情调高二女儿的继承份额。

3. 存款仅分割老人去世后遗留、监护人无法说明合理用途的支取款项;抚恤金、丧葬补助扣除实际丧葬花费后再分配;亲友礼金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遗产;各方可协商卖房分款,协商不成可申请司法拍卖。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