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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能否代位继承养祖父母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夫妇依法收养了李某甲,并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多年后,李某甲因病先于养父王某去世,留有一子李某乙。随后,王某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名下留有一套住宅房屋。遗产分割时,王某的其他子女认为,李某乙与王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仅系养子的亲生子女,并非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参与涉案房屋继承,遂主张由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房屋。

李某乙认为,其父李某甲与王某之间依法形成收养关系,双方享有与亲生父子相同的权利义务。李某甲先于王某去世,自己作为李某甲的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代位继承养祖父遗产,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父母子女关系。李某甲作为王某的养子,依法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直系晚辈血亲李某乙依法可以代位继承李某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乙依法代位继承其养父应继承的房屋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依法形成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关系,在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地位。因此,养子女不仅可以继承养父母遗产,在符合代位继承条件时,其直系晚辈血亲同样可以依法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制度关注的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而非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只要养子女依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子女依法可以继承养子女本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3.实践中,当事人容易将养子女的继承权养子女后代的代位继承权混为一谈。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仅发生于法定继承情形,且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继承人依法应继承的份额,并不能突破法定继承范围主张更多权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