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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先于祖父去世,孙子女能否代位继承祖父名下房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生前育有两子一女,名下有一套住宅房屋。长子李某甲因病早于李某去世,留有一子李某乙。后李某去世,未订立遗嘱,涉案房屋一直未办理继承手续。遗产分割时,次子李某丙和女儿李某丁认为,李某甲已经先于父亲去世,不再具有继承资格,其子李某乙亦无权参与继承,遂主张由两人平均继承涉案房屋。

李某乙则认为,其父虽先于祖父去世,但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孙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有权代替父亲继承本应由父亲继承的遗产份额,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继承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李某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其子李某乙符合代位继承的法定条件,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依法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并非作为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而是承继被代位继承人依法应享有的继承份额。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乙依法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的房屋份额,其余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共同继承涉案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制度既保障了已故继承人后代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家庭财产传承秩序。

2.代位继承人取得的是被代位继承人依法应当享有的继承份额,而不是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例如,被代位继承人原本应继承三分之一遗产,则其全部直系晚辈血亲共同继承该三分之一份额,而非重新参与全部遗产的平均分配。

3.实践中,房屋作为不可分物,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往往因房屋归属、折价补偿、出售分割等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各继承人的实际居住情况、房屋使用现状及协商情况,依法确定房屋分割方式,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