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房屋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在丈夫过世多年后,独自通过房改买下一套住房,并且办理公证遗嘱写明这套房子单独由儿子继承。母亲离世后,儿子想办理房屋过户,女儿不肯配合签字。女儿主张买房使用了已故父亲工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儿子靠胁迫、软禁的手段哄骗母亲立下遗嘱,遗嘱应当无效。法院查明房屋是父亲去世二十多年后母亲单独出资购买,女儿没有证据证明公证遗嘱存在胁迫情形,认可公证遗嘱效力,判决房屋归儿子继承,女儿配合完成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屋在父亲去世多年后才由母亲单独房改购置,产权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拥有完整处分权,可以自行订立遗嘱安排房屋归属。
2. 公证遗嘱具备法定完整形式,被告主张遗嘱是受胁迫订立,但无法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3. 存在有效遗嘱时遗产按照遗嘱继承,女儿负有配合继承人办理不动产过户的协助义务,法院支持儿子过户的诉讼请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